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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所是否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imtoken 官网 2023-10-13 05:07:38

第0章介绍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币圈网友几乎一致批评这一意见。草案是阻碍创新的野兽。如果意见稿由一人一票决定,至少在币圈,无疑会受到51%的攻击。绝大多数网友只觉得中国人民银行收紧了非银行的权力。我也认为银行是矫枉过正。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对普通人的伤害太大了。但我们不能止步于感受这些伤害,我们要立足于事实,立足于现状,关注利益,分析问题,找到解决之道。感受过伤,再发狂、失态、情绪化的表达,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伤害。

本文希望从草案的分析入手,看看比特币能否在草案的约束下更好地发展。

第一章草案的真实意图

草案最大的两个条款是第20条的每日转账限额5000元和年转账限额20万元。第16条开立综合支付账户需要5个以上(含)合法和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基本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原文自然可以查阅,这里就不摘录了。

这里有几个概念需要澄清。

1.第三方支付

打个简单的比喻就是搬运工,就是把A银行不同个人的钱转移到B银行的账户里。第三方支付是帮助不同银行系统进行资金转账的工具,它不接触钱本身。比如支付宝是一种支付工具。

2.银行账户

个人或组织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合法地吸引存款。比如普通人的工资卡。

3.第三方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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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或组织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账户。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是不允许存款的。比如支付宝账号。

4.支付账户余额

是个人或组织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的账户上显示的账面余额。这笔钱不存在于账户所有者的银行账户中,而是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将其挪作他用尚不得而知。比如支付宝余额。但是余额宝的余额不属于支付账户余额。余额宝是个人投资的货币基金。

意见稿中所谓的5000、100000、200000都是指上述第四个概念中支付账户余额的使用限额。

意见稿中支付账户使用限额的目的是限制第三方支付公司吸收存款的能力。不限制人们在线支付的消费能力。那些说买iphone不能再网购的人,是不懂草稿的精髓。只要您不通过第三方支付余额购买比特币哪个银行承认,您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没有额度限制。例如,您可以直接使用绑定支付宝的银行卡付款。

受此限制后,第三方支付伤害主要有两点。

不能接受存款。因为账户里的钱的用途是有限制的,所以人们自然会把钱留在里面。但这对普通人影响不大,因为大家都不喜欢把钱存到支付宝的余额里,因为没有收入,他们更喜欢把钱存到宝的余额里。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转账总量大大减少。这将对我的生活产生影响。我不能再通过支付宝与朋友进行免费转账。通过银行转账收款的地方太多了。第二章 为什么要限制第三方支付

简单,

1.限制第三方支付公司接受存款。

2.限制第三方支付系统内的转账。

从银行利益的角度来说,为了保持银行的市场份额,他必须让他的清算机构让所有人都参与进来,这是最有利的。但是,银行间清算机构的成本很高。比如我从中国银行卡转账到招商银行卡,会收取手续费。而在第三方支付系统内结算,就像在一家银行内结算一样,几乎不需要任何费用。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不能在自由市场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竞争,他们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你。

但这种行为涉及的不仅仅是利润。其他两个问题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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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人们的钱流向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它就不受银行控制了。第三方支付转账实名制弱。

以上两种都可以用于洗钱动机。这也是为什么《意见稿》第十六条中还包括了开立综合支付账户的五项实名交叉验证要求。

仇恨意见草案第三章第八条

为准确起见,我将原意见稿第8条摘录如下

获得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主动申请后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服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比特币朋友们,如果这成为法律,比特币行业将陷入大麻烦。

无论央行如何将比特币定义为“类似邮票的商品”,比特币中很多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可能都难以逃脱。

这是什么意思?与2013年底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大致相同,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相关企业提供服务,但要温和.

适度,《草案》仅禁止第三方支付为金融机构开设支付账户,但《通知》禁止银行及第三方支付与比特币相关公司合作。

简单来说,《草案》下,银行也可以直接与比特币企业合作,但《通知》下,银行不能与比特币企业合作。

这第八条的可恶之处在于银行清算成本高,效率低。我们选择支付宝的原因是它的成本低,账户即时,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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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成为法律,要么比特币交易将继续是非法的,要么交易成本将会增加。

好了,草稿分析到此为止,让我们回到我最关心的比特币行业。

第四章 比特币交易所能否根据草案合法运营

我们先来看看A股市场的资金流向。

简单来说,买卖股票的资金流向是这样的

学生A有一张招商银行卡,在招商证券开户。该卡将1000元转入招商证券自己的账户,钱实际流入了招商证券的账户,然后A在招商证券的股票交易客户端买入了一只股票,而这只股票的卖家是用户B谁在平安证券开户。这时A的1000元钱从招商证券的账户流到了上交所,然后上交所把钱转到了平安证券的账户,然后平安证券在用户B的账户里簿记是在帐户上执行的。如果B要提现,平安证券会将钱转到B的银行卡上。

用图片说明。

1

证券公司账户本身为银行账户,具有清算功能,并非第三方支付机构。但是证券公司的账户有一个特殊的规则,就是这个账户只能和用户和上交所(和深交所)连接,即只能从用户的银行卡,银行账户证券公司账户,上交所账户(深交所账户) 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账户,再到用户(或其他用户)银行卡不可能有其他流通渠道。

而证券公司没有股票,股票只存在于上交所或深交所。

我们都知道中国比特币交易所目前的人民币流动情况。

用户A买币通过银行卡将钱转至交易所认证的个人B银行账户(非企业账户。2013年底,央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甚至交易所也不愿接纳此人为其雇员。)。然后交易所在 A 的交易所账户上显示一个余额(记住这个余额概念,下面会用到)。这样就完成了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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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币就是用这个余额“购买”比特币。卖币获得的人民币也作为一组余额显示在用户的兑换账户上。

对于提现,交易所也使用私人账户(不是公司账户)将其转入用户的提现银行卡。

图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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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省略号表示资金划转过程完全由交易所信誉背书。

我们都不得不承认,这种资金流向是不合理的。但有五部委“通知”限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

《通知》有以下规定:

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参与!

“通知”不是法律。 《意见稿》可以通过立法成为法律,《通知》不能。

显然,与直接禁止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与比特币业务挂钩的《通知》相比,《草案》在配额方面要温和得多。

时间变了,2013年底《通知》下发,现在已经是2015年中下旬,比特币的定性已经在全球,尤其是美国完成了合法性定位。是时候推翻通知了。

但是,我们的从业者似乎没有做出这种努力。和美国企业家在国会山的努力相比,我们太懒了,只好偷电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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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必须赞扬火币,尤其是李林,他为在中国主流金融领域游说比特币所做的努力。

如果我们老老实实把比特币定义为商品(比如《通知》),接受《草案》,用户不会去洗钱,交易所也不会去骗钱,完全可行交换是合规和合法的。

此类合规合法交易资金的管理应该是这样的。

交易所不吸收人民币资金,而是将资金托管在银行,在银行的监管下接受资金。

交易所不接受比特币,而是将比特币托管在“比特币仓库”中,在区块链的监督下接受比特币。

和证券公司一样,他们既不能用客户的人民币,也不能用客户的股票。

比特币交易所也应该这样做,他们既不应该使用客户的人民币比特币哪个银行承认,也不应该使用客户的比特币。虽然现在的交易所都这么宣称,但Mt.Gox之前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个宣称是没有用的,这个宣称只能通过制度和技术设计来实现。

第五章结论

最后是鸡汤。

强者和弱者在受到伤害时表现出最大的差异。弱者会继续感受伤害,然后做出各种情绪化和疯狂的表情。这是弱者。

强者会立足现状,关注利益,一点一滴提升自己,分析问题,然后找到解决办法。

《草案》发布后,我关注的微博用户几乎一致表示不满。

感谢您的阅读,有点啰嗦,希望您阅读愉快,如果您觉得很酷,可以奖励我一点比特币。